(一)專利侵權糾紛
1、法律概念
(1)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因專利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為專利侵權糾紛。
(2)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居中對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處的行為。
(3)解決途徑: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除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撤回處理請求的以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4)處理特點: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的特點,有利于促成專利侵權糾紛的快速解決,發揮化解民事糾紛的“分流閥”作用。
2、受理條件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2)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3)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4)有證據證明被請求人涉嫌實施了專利侵權行為;
(5)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6)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雙方沒有約定其他糾紛解決方式。
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的,應當提交請求書。
3、處理流程
提交請求書——材料審核——繳費(請求人為個人)——立案——現場勘驗——通知答辯——口頭審理——(調解)——裁決。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選擇和意愿,具體的處理環節會有所不同。
(二)假冒專利案件
1、法律概念
(1)假冒專利行為:是指以非專利產品(方法)冒充、假冒專利產品(方法)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則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2)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是指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假冒專利行為依職權開展行政檢查,并根據情形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
2、舉報途徑
社會公眾發現市場主體存在假冒專利的行為,可以通過網站、電話、郵寄等方式向市市場監管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舉報。
(三)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
1、法律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屬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受理材料
(1)投訴書;
(2)商標注冊證;
(3)商標注冊人證明文件;
(4)經辦人委托書;
(5)經辦人身份證(工作證);
(6)侵權證據(銷售單據、侵權品、圖片等);
(7)侵權品與真品之鑒定辦法(文字說明并與彩色圖片結合),并明確出具鑒定證明時間、單位;
(8)被投訴人工商登記資料,無照經營的提供被投訴人方位圖;
(9)保證書(對投訴資料及投訴內容之保證);
(10)投訴材料清單(投訴材料清單由經辦人簽名,填寫所提交材料名稱并標明頁數和份數、聯系電話);
(11)委托代理人投訴的還應提供:代理合同、代理人營業證件。
投訴資料一式兩份,有多個侵權點的,資料為N+1份。
備注:涉外注冊商標投訴(商標注冊人不是中國大陸的注冊商標統稱為涉外注冊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還要提供代理合同的公證文件{港、澳商標注冊人投訴的代理合同(證據材料)應由中國司法部認可的公證律師公證,臺灣商標注冊人投訴的代理合同(證據材料)由臺灣公證部門公證后再加蓋海基會公章確認,外國商標注冊人的代理合同(證據材料)經所在國公證部門公證后再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處理程序
市市場監管部門收到投訴材料后,將依據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程序依法處理。
(四)其他商標違法案件
1、法律概念
其他商標違法案件,包括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
2、舉報途徑
社會公眾發現市場主體存在其他商標違法案件的行為,可以通過網站、電話、郵寄等方式向市市場監管局或鎮街市場監管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