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修復條件
(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以下統稱“列異”)的當事人,已經糾正被列異的相關違法行為后,可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1.因未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被列異的,已經補報未報年份年度報告并公示;
2.因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異的,已經履行有關企業信息公示義務;
3.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異的,已經更正其公示信息;
4.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異的,已經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
5.因拒不改正不適宜的名稱,被登記機關在名稱數據庫中刪除名稱,暫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的,已經按照要求變更名稱,以變更后的名稱公示。
(二)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以下簡稱“列嚴”)的當事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提前移出:
1.被列嚴未滿三年,其中因列異滿三年被列嚴的未滿五年;
2.被列嚴滿一年(未按時年報列異滿三年之前已補報年報但未及時申請移出而被列嚴的,以及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嚴、已經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重新取得聯系的除外);
3.被列嚴之日起未再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
4.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如已繳納罰款等);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被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已屆滿;
6.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國家公示系統”)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申請修復條件如下:
1.屬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公示信息,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提前停止公示:
(1)公示未滿三年;
(2)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已公示滿一年,其他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已公示滿六個月;
(3)不屬于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以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4)當前未被列異和列嚴;
(5)自該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6)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如已繳納罰款等);(7)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2.屬非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公示信息,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提前停止公示:
(1)公示未滿三年;
(2)已在信用中國(廣東·東莞)網站(網址:http://credit.dg.gov.cn)成功修復,該行政處罰信息在信用中國(廣東·東莞)網站已不再公示超過十五個工作日,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仍有公示。
二、申請修復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信用修復承諾書;
(三)信用修復委托書(如委托代理人辦理須提交);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相關證明材料。
信用修復申請書、承諾書及委托書下載路徑:
1.網站下載:登錄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baropoint.com/),點擊“業務工作—信用監管—辦事表格下載”;
2.小程序下載:微信搜索“東莞市場監管咨詢易”小程序,點擊“表格指南—年報信用—信用修復相關文書”。
三、申請修復途徑
(一)線上申請修復
登錄國家公示系統(網址:http://gd.gsxt.gov.cn/index.html)提交申請材料申請。
【具體操作流程可登錄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baropoint.com/),點擊“業務工作—信用監管—信用修復”查閱。】
(二)線下申請修復
到屬地市場監管分局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申請。申請提前停止公示非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只能通過線下申請。
四、核實修復及公示
當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經市場監管部門查核屬實后依法完成信用修復。完成信用修復后,國家公示系統將更新相關公示信息,其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后,在國家公示系統恢復為正常狀態并顯示列入和移出記錄,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后,在國家公示系統恢復正常狀態但不再顯示列入和移出記錄,所有信用修復數據將繼續保留在國家公示系統后臺。
五、咨詢途徑
信用修復更多具體規定及辦事指南,可登錄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baropoint.com/)、關注“東莞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東莞市場監管咨詢易”小程序,或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屬地分局咨詢。